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|
一、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8月19日北市社兒少字第1130136596號函轉113年8月9日衛部護字第1130135688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條例除第3條、第8條、第8條之1及第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,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
法第13條規定,自公布之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。
三、本次條文修正重點可至衛福部網頁(連結:https://reurl.cc/pvLVqr)查閱,該部並配合條文修正,製作相關宣導素材(懶人包),公告如下連結:https://reurl.cc/VM8Qj5,予推廣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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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2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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