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t226
{{ $t('FEZ002') }} 資料組|
公布部分訊息
一、依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80093098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重點摘述如下:
(一)勞動部於108年3月5日公告訂定「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」。
(二)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略以:「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,應訂定計畫,致力促進其就業;必要時,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:……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。」
(三)爰上,有關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或高中職中途離校少年,倘接受符合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」第18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,得申請基本工資60%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。
三、勞動部公告「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 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」相關法規1份(如附件)。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5') }} 695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