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|
臺北市立古亭國民中學家庭教育委員會組織
104學年度
壹、依據:
一、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之家庭教育法。
二、臺北市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。
貳、目的:
一、推展家庭教育課程並實施教學。
二、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,增進學生、教師、家長對於家庭教育內涵之認識。
參、組織:
家庭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,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之,由校長、教師代表、家長及社會專業人士組成。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,其中任一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,家長代表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,原住民或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或新移民學生家長代表至少一人。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27|
{{ $t('FEZ005') }} 744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