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體育組長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「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」(下稱 該辦法)辦理。 二、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 前3名,且於該賽會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 手, 得依該辦法申請訓練補助金。 三、訓練補助金之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,並得由選手所屬學校協助申請,且應於賽會末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(查11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訓練補助金申請期 限至114年10月24日止),申請逾期限者,本局不予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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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1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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